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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个人: 1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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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2007年10月2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福建省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JECA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电子商务领域,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全省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福建省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福建省经贸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福建省电子商务协会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订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地方法规规章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了解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帮助会员解决开展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省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建立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培训中心,在全省积极推广电子商务认证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研究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七、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教程及书刊、声像资料;
    八、完成省经贸委、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福建省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对提供给协会有关信息和服务者,根据产生的效益情况,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规定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协会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工作计划,检查重要工作执行情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日常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7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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